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行政许可受理程序,切实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委设立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由委办公室归口管理。
物价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物价局负责接收、办理和送达。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对行政许可事项内容予以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三)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四)行政许可申请示范文本;
(五)依法可以收取费用的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标准、缴纳方式和期限;
(六)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办理变更、延期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举报、投诉的途径;
(八)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内容公示方式:
(一)我委的公告栏或者电子触摸屏;
(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ww.gxdrc.gov.cn);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亲自或者通过委托代理人在工作时间到我委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委不接受申请人口头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也可以在我委网站下载。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不收取费用。
第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由委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统一接收,并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接收材料凭证》,载明申请人名称和接收材料的名称、份数、编号、接收日期。《接收材料凭证》一式三份,委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存档一份;委主办处室签收一份;申请人签收一份。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委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通知申请人签收《接收材料凭证》或者以挂号信函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委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按处室职责分工进行批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处理笺》,载明主办处室、协办处室及办理时限要求,与接收的申请材料一并通知主办处室签收。批分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委主办处室签收《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处理笺》和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要求,自签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拟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签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拟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要求申请人澄清和补充相关材料,自收到符合条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我委行政许可受理范围;
(二)申请材料完整;
(三)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四)申请材料申报程序符合规定;
(五)申请材料制作单位资格有要求的,申请材料制作单位需具备相应资格。
国家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委主办处室应当并在3个工作日内拟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委行政许可受理范围的。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委行政许可受理范围的,应给申请人提供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的建议。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由委主办处室草拟,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以及退还申请材料的名称、份数等,报委领导签发后送委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十二条 主办处室拟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报委领导签发,由委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出具。以上全部工作应自接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6年5月1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