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我委设立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统一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对备案事项内容予以公示:
(一)备案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二)备案事项的备案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三)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四)备案申请示范文本;
(五)备案申请以及办理变更、延期的方式、途径;
(六)举报、投诉的途径;
(七)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备案事项内容公示方式:
(一)我委的公告栏或电子触摸屏;
(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ww.gxdrc.gov.cn);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由委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统一接收,并出具加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专用章的《接收材料凭证》,载明申请人名称和接收材料的名称、份数、编号、接收日期。
《接收材料凭证》一式三份,委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存档一份;委主办处室签收一份;申请人即时签收一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的,由委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通知申请人签收《接收材料凭证》或者以挂号信函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六条 委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接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后,如材料齐全和符合要求,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备案受理回执单,并按各处室职责分工进行批分,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处理笺》,载明主办处室、协办处室及办理时限要求,与接收的申请材料一并通知主办处室签收。批分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委主办处室签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处理笺》和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自签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送委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加盖我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我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项目备案申请通知书》:
(一)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我委项目备案受理范围的;
(二)申请材料完整;
(三)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四)申请材料申报程序符合规定。
《受理项目备案申请通知书》由委主办处室草拟,送委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加盖我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专用章后送备案申请人。
第九条 委主办处室出具备案受理回执单后,应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对企业投资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做出备案决定之前需征求委内有关处室意见的,主办处应当征求有关处室意见,有关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主办处室。
第十条 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主办处室应在4个工作日内拟出准予备案的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载明申请人、备案事项名称、备案决定、备案事项有效期,备案决定机关、备案日期或者生效日期。
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主办处室应在4个工作日内拟出不准予备案的书面答复,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准予备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书面答复,由委主办处室主办人起草,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协办处室会签,报委领导签发,并由委行政许可和项目备案受理服务室加盖我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延期、变更受理和审查决定,按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决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6年5月11日起试行